关于给予于潇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人:建筑设备与市政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2017-11-12
浏览次数:1985

院学字【201780

关于给予于潇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于潇,男,暖通17-1班学生

2017113日午休期间,于潇同学在宿舍抽烟,造成室友高嘉诚同学不满,并发生冲突,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校规校纪。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之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于潇同学警告处分。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建筑设备与市政工程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