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工程学院分团委管理条例(拟定)
发布人:建筑设备与市政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201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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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工程学院分团委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分团委队伍的组织建立,工作的力度,促进团干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团干指分团委全体委员及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艺委员。

第三条: 分团委团干的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

3: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

4: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5: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成绩优良;

6:身体健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担任分团委团干,已担任团干的,就予以解聘或劝其辞职。

1: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50%以后者。

2: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3: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者。

4:学期考核不合格者。

第五条:  各团干的主要职责:

1分团委副书记:

              1) 协助分团委书记做团员的思想教育政治工作;

        2) 负责开展好每年的社会实践活动,要有计划,有总结;

        3)检查监督各团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

        4 )及时传达贯彻党总支和上级团委的指示和决议;协助书记做好上述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总支日常工作。

2.秘书长:

1) 负责办公室布置、卫生及物品清理;

2) 负责安排分团委有关会议及会务事宜、起草有关文件及日常工作;

3) 负责督促、检查团总支各部门、各班级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及工作记录,整理各部工作计划和总结;

4) 负责对分团委工作情况的记录和考核,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

5) 配合团委作好新生干部的教育培养工作,为下一届学代会选拔候选人;

6) 管理分团委的各种文件、文书及有关物品,完成书记、副书记交给的各项任务。

3.组织部长及组织委员:

1) 分团委书记、副书记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团务工作;

2) 负责对入团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团员的意见,办理接收新团员的手续;

3) 负责团员统计工作,接转团组织关系,按时收缴团费,团员证的管理,年度团籍注册,超龄团员离团工作;

4) 负责上好团课,对团员进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

4.宣传部长及宣传委员:

1) 分团委的集体领导下,分管宣传工作;

2) 针对团员青年的思想实际,组织各种形式生动活泼的教育工作,如报告会、主题会、座谈会、参观、访问、读书和学习经验交流等;

3) 负责办好墙报、黑板报等团的活动阵地,组织本单位团员青年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5.文艺部长及文艺委员:

1) 分团委集体领导下分管团员文娱活动;

2) 发现和培养文艺种的积极分子,并以社团和兴趣小组形式将他们团结起来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3) 负责迎新,欢送毕业生,元旦晚会等的筹备,排练和演出工作。

6.外联部长:

          负责我院一切活动的外部赞助联系工作。

7.团支部书记:

1)在分团委副书记的领导下做好支部的工作;

2)做好支部的工作的计划和总结,及时汇报支部团员思想;加强团员思想教育;

3)负责支部团费的收缴,团课的开展。

第六条:  分团委团干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

1分团委副书记由系部负责考核;

2)秘书长由分团委副书记负责考核;

3)组织部长,宣传部长,文艺部长外联部长及各班团支部书记由秘书处负责考核

4)各部成员及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艺委员由其相应部门部长负责考核

第七条:   分团委团干的考核工作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考核工作必须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努力做到客观公平,实事求是,并及时公布结果,接受同学监督,最终评出各级“优秀团干”。

第八条:   本条例由我院分团委解释。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