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宣传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政各项决议,保证监督其在热环系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第三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本部门工作各种业务知识,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负责系理论中心组的学习,按照党委统一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
第四条 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根据党支部不同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过好组织生活和开展各项活动,定期检查通报组织生活情况。
(二)表扬和宣传党员中的先进事迹,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教育、批评,直至按组织程序进行处分。
(三)督促、组织、检查、开好党员的民主生活会,按照上级要求,会前征求意见,会后督促整改,并将生活会情况如实报告纪委和党委组织部。
(四)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的有关规定。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督促落实执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和各项规定,协助纪委检查处理党支部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
第五条 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和有关部门管理、考核、评议所属部门的干部,指导党支部做好正常换届工作。可对所属部门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按照学校党委规定,及时规范地做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工作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确保新党员的质量。
第七条 围绕学校主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指导党支部针对职工思想情况,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业务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去,促进机关人员队伍建设。帮助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师生服务。
第八条 领导工会和共青团工作,指导他们围绕党委和学校中心工作根据自身特点按照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活动。
第九条 按照学校要求,做好统战工作,配合各部门做好保卫、安全等工作。
第十条 听取和反映党员和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关心他们工作生活情况,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第十一条 按照学校规定,做好有关人员的政审工作。
第十二条 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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